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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学校关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问责办法(暂行)
日期2017-01-11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不廉洁行为,根据《扬州市教育局关于行政不作为、

乱作为问责办法(暂行)》(扬教发〔201670号),经研究,决定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予以问责。

一、问责对象

树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年级部主任、学科组长、班主任。

二、问责行为

凡发生以下行为,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一律予以问责。

1. 对市教育局及上级部门部署的重要任务,校级会议、行政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消极应付、效能低下,影响整体工作进展和落实,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

2. 市教育局或者上级部门发文件,或者其他形式,需要学校上交材料,负责人逾期未交,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

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为人情等原因,不能秉公处理事情的,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停职检查。

4. 行政人员不遵守行政值班要求,班主任、学科组长常规工作不到岗或者迟到、早退的,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关津贴,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停职检查,扣除津贴。

5. 发生以上问责行为,在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发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受到问责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责工作由校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共同负责,报校长室研究后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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