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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学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日期2017-01-11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规范行政,确保每个工作事项可定义、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溯、可追究,每名工作人员对组织赋予的权力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扬

州市教育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扬教发〔2016

71),经研究决定对中层以上干部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工作过错实施责任追究

一、工作过错问责对象

树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年级部主任、学科组长、班主任。

二、工作过错责任的范围

1. 不严格执行组织决定,对应该办理、可以办理的事项,故意拖延不办的;

2. 不熟悉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或业务不精,办错或错办的;

3.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服务承诺,或者未及时有效部署工作,推诿、应付的;

4. 应当汇报、请示的事项,未及时汇报、请示,自作主张擅自办的;

5. 工作不严谨不负责,学生档案、学校资料、基本台账、应该留痕的依据等工作文档建立、保管、流转不善,造成遗失、缺损、泄密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工作移交、承接不及时、不到位,只顾眼前,不问后果,留有后遗症的;

7. 自由裁量权较大或政策制度争议性较大的事项未按规定集体研究,搞个人主义、以权谋私的;

8. 态度消极工作懈怠、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损害学校形象的;

9. 处室之间沟通不及时衔接不畅,各自为政造成工作脱节的;

10. 有政策依据没有为服务对象向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延误当事人时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 其他目无制度纪律要求,违法违纪的。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 工作过错责任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以及局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重点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等依据认定。

2.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既追究现在,也追究以往。

3. 工作过错责任既追究承办人,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4.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的,依法依纪处理;未达到纪律处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可单独或合并使用以下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责令追回损失、经济赔偿、挽回影响;

5组织处理,包括调离现工作岗位免去职务降级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 根据群众举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或校长室要求,由人力资源处会同办公室、工会组成调查组;

2. 校长室调查情况,经集体研究,对工作过错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