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规范行政,确保每个工作事项“可定义、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溯、可追究”,每名工作人员对组织赋予的权力“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扬
州市教育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扬教发〔2016〕
71号),经研究决定对中层以上干部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工作过错实施责任追究。
一、工作过错问责对象
树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年级部主任、学科组长、班主任。
二、工作过错责任的范围
1. 不严格执行组织决定,对应该办理、可以办理的事项,故意拖延不办的;
2. 不熟悉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或业务不精,办错或错办的;
3.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服务承诺,或者未及时有效部署工作,推诿、应付的;
4. 应当汇报、请示的事项,未及时汇报、请示,自作主张擅自办理的;
5. 工作不严谨、不负责,学生档案、学校资料、基本台账、应该留痕的依据等工作文档建立、保管、流转不善,造成遗失、缺损、泄密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工作移交、承接不及时、不到位,只顾眼前,不问后果,留有后遗症的;
7. 自由裁量权较大或政策制度争议性较大的事项未按规定集体研究,搞个人主义、以权谋私的;
8. 态度消极、工作懈怠、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损害学校形象的;
9. 处室之间沟通不及时,衔接不畅,各自为政,造成工作脱节的;
10. 有政策依据没有为服务对象向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延误当事人的时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 其他目无制度纪律要求,违法违纪的。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 工作过错责任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以及局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重点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等依据认定。
2.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既追究现在,也追究以往。
3. 工作过错责任既追究承办人,也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4.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的,依法依纪处理;未达到纪律处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可单独或合并使用以下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责令追回损失、经济赔偿、挽回影响;
(5)组织处理,包括调离现工作岗位,免去职务,降级使
用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 根据群众举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或校长室要求,由人力资源处会同办公室、工会组成调查组;
2. 校长室调查情况,经集体研究,对工作过错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