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组发〔2017〕4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中国共产党党员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各直属党(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根据党章党规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扬州市〈中国共产党党员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2017年2月13日
扬州市《中国共产党党员证》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增强党员党性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以下简称《党员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负责,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各直属党(工)委负责具体落实,并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员证》内印有党章党规摘要,记录党员基本信息、交纳党费、参加组织活动、民主评议结果、党内奖惩以及组织关系流转等情况,是加强党员学习教育、日常管理的重要载体,也是党员评先评优、享受党内关爱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党员证发放
第四条 《党员证》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计制作;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可按照统一样式分别进行印制。《党员证》实行一人一号,按全市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五条 各基层党支部指导所属党员(含预备党员)认真完整填写《党员证》,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汇总上报所属党(工)委审核盖章,再发放给党员。《党员证》如因遗失、损坏、填写已满需补领或更换的,应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经核实后由所属党(工)委补发。
第六条 组织关系由外地转入的党员应及时核发《党员证》。党员在市内转移组织关系,须持转出单位党组织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本人《党员证》,由新转入党组织修改《党员证》上相关信息,并加盖所属党(工)委公章确认,也可根据实际重新发放《党员证》,并在原《党员证》上注明。
第七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失联党员暂不发放《党员证》,由所属党支部重新取得联系、纳入组织管理后再发放。
第三章党员证使用
第八条 《党员证》作为记载党员参加党内活动、享受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的凭证,由党员个人妥善保管。党员应严肃对待,不作其他用途,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 党员在交纳党费、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及其他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活动时,应携带《党员证》,由所属党组织填写相关情况,并签字(盖章)确认。按照“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原则,党员可持《党员证》参加其他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由该党组织填写记录,并盖章确认。
第十条 党员民主评议结果、党内奖惩、组织关系流转等情况由所属党组织统一填写,并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支部要督促党员扫描“共产党员”“江苏先锋”“先锋扬州”微信二维码,加入基层组织群,参加党性教育、接受组织管理。
第四章 党员证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各直属党(工)委要结合每月20日党员“统一活动日”,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定期检查《党员证》使用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党内除名或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收回《党员证》并上交至所属党(工)委,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各直属党(工)委统一注销并备案。
第十四条 对在《党员证》发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做好相关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各直属党(工)委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