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教育局文件
扬教委发〔2017〕12号
关于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
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2016年11月25日,中组部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根据市委组织部部署要求,现就严格执行《守则》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执行《守则》的重要性。新修订的《守则》是中组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守则》出台对于强化党组织履行选人用人领导和把关作用、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大意义,把执行《守则》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以高度的政治和行动自觉,把《守则》作为工作底线,确保执行到位。
二、原汁原味学习《守则》。各学校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活动,特别是重点组织学校党委成员以及组织人事干部进行专题学习,原原本本学习《守则》内容,确保每条规定入脑入心。要把学习《守则》与对照检查相结合,排查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根据市委组织部要求,要将《守则》以适当方式放大后(尺寸由各学校自定)置于各学校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室,并确保于5月底前到位。
三、严肃认真执行《守则》。要对照《守则》完善相关制度,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把《守则》相关要求体现到提名动议、职数预审、报告备案、推荐考察等各个环节,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今后,局党委将把执行《守则》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因执行《守则》不力,查出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实一件处理一件,处理一件通报一件,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以上要求以及《守则》,请设党总支、党支部的学校严格参照执行。
附件:《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中共扬州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共印7份
附件: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共中央组织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