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八不准”
发布日期:2011-08-27 作者:访问量:

 

 

一、不准从事有偿家教;

二、不准私自外出兼课或校外办班;

三、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指责、训斥家长;

四、不准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

五、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六、不准旷教或擅离教育教学岗位;

七、不准在课堂上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

八、不准酒后进入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