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8
文件标题 |
关于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的补充通知 |
文件编号 |
扬价费【2009】137 号 |
发文日期:2009-8-18 文件级别:市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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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主题词 |
收费 通知 中小学 |
系统类别 |
教育口 |
文件内容 |
扬价费[2009]137号
关于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的补充通知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市直各高中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9]3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原《关于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扬教财[2009]11号)中高二、高三补课费一律不得收取,各学校收费公示时应将高中补课费项目去除,已收取高二、高三补课费的学校,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将已收取的补课费退还学生。
特此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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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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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单位 |
扬州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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