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31

  苏教监〔2012〕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行风建设,根据《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深化民主评议推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工作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民主评议中小学幼儿园行风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开展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创建活动,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创建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创建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创建活动,要在当地政府纠风办的组织指导下,明确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创建活动,并切实履行对所属学校行风建设的监管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开展创建工作,把创建工作作为优化服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责任制、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和加强行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狠抓落实。
  二、明确要求,切实推进创建活动。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细化量化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制订符合本地本校特点的实施标准和详细的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狠抓关键,针对薄弱环节抓落实。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学校行风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评议和持续创建,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行风建设,大幅度提高群众满意度。到2012年底,力争全省学校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50%以上学校群众满意度达85%以上。省政府纠风办今年将在民主评议12个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的基础上,表彰一批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单位。
  三、加大力度,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满意学校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举措,宣传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宣传行风建设的措施,努力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试行)
  省教育厅
  2012年8月21日
  附件:
  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试行)
  一、全面实行校务公开
  1.推进依法治教,学校出台的制度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2.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招生、收费等公共服务事项,及时、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沟通渠道畅通,设立投诉服务电话、意见箱或电子邮箱,设立校长接待日和家长开放日,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和教师家访制度。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符合规定,收费行为规范。
  2.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
  3.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规定,除“一科一辅”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学校不得强制推荐或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4.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生乱收费。
  5.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规范,严禁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任何费用。
  6.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违反“家长自愿、不盈利”原则违规收费,严禁借机侵害学生家长利益。
  三、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1.严格执行“五严”规定,办学行为规范。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进行入学考试,不提前招生,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严控义务教育择校比例,每所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10%以下。
  4.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要高于招生总数的三分之二,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不招收复读生。
  5.不得违规补课,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
  6.各类招生、考试规范,禁止有偿招生。
  四、提高教育教学和服务质量
  1.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学生及家长认可。
  3.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后勤服务良好。
  4.落实惠民政策。完善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辍学。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师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关爱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侮辱学生。
  3.不以权谋私,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钱物等。
  4.在职教师不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5.严肃查处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纠风办,各市、县(市、区)政府纠风办。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