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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日期: 2011-08-24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教育局

 
扬价费[2011] 114号
 
关于2011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国家、省中小学收费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11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民办学校原收费标准减去公办学校相应年级原学杂费标准收取,即小学1-2年级减收84元、3-6年级减收104元、初中减收150元;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城市小学困难班费和借读费。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对极少数不在校园范围内且产权(指土地证、产权证)明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生公寓,可继续收取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公办普通高中按评估确认的星级收费,学校已收取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普通高中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必须在市教育局根据省定目录确定的教材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高一、高二年级可收取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高一年级可收取军训服装费,军训服装采取租借的办法,按实际租金收取,每生收费不得超过30元/套。普通高中不得收取补课费、体检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三、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学生体检费用在学费中支出,职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同意后按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学校代收费必须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的原则。校服费按扬价费[2011]48号文件规定执行。校服应遵循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执行,但春(秋)装费每套最高不得超过125元,夏装费每套最高不得超过70元。学校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其中住宿费仍按原标准执行;伙食费由学校根据伙食实际成本自行确定,伙食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学生公布。严禁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用于学校其它支出。
    五、各地要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各学校要继续加强收费管理,认真做好开学收费公示工作,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附件: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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