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各直属学校(含职、技校、幼儿园)、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扬州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教育局《关于扬州市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扬劳社[2008]159号)和《扬州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9]15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应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市区应参保学生的参保率要达到100%,确保应保尽保。校方要加强对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树立学生参保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江都区)的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技校、高等学校等)中,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不论户籍,都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须本人(未成年人需其监护人)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区级经办机构备案。
三、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于今年9月1日至10月15日集中登记、申报和缴费。校方经办人持参保学生花名册电子文档(格式见附表一)、汇总表(格式见附表二)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根据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在此期间,参保学生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的,可持学校出具的“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格式见附表三),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待遇享受的相关手续。
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学校所提供的花名册和汇总表复核无误后,录入经办系统并打印“缴费通知书”,交学校缴费。
四、2016年度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80元的标准执行,本市特困学生个人不缴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凡在规定的登记申报期内缴费到账的,可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凡超过规定的登记缴费期缴费到账的,本统筹区内属于首次参保的可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属于断保续保(办理续保缴费的截止期限为当年12月31日)的可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区参保少儿入学(托)后,由所在学校(托儿所)申报参加居民医保并缴费到账的,如在社区和学校的参保记录均属于按规定的登记缴费期连续参保的,当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含)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学生可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市内、外住院、市内门诊特殊病种就诊及门诊诊察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无需再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政策的相关待遇。
参保学生持医保证(卡)到市内定点医院就诊时可在院端直接结算。
未成年居民在学校(或幼儿园)内及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因不可拒抗或不可避免意外伤害而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凭校方出具的外伤证明(格式见附表四),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有关规定报销。
符合校方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需在本市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学生,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高等院校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其所属参保学生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各高等院校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六、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学校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外,仍需提供下述经办服务。
1、参保学生医疗保险证打印。
2、登记缴费期(9月1日至10月15日)内凭“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预开通医保待遇的参保学生的导库及上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