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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26   

关于2013年度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扬社中[2013]29号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扬州市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扬劳社[2008]159号)和《扬州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9]15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2013年度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纳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制定工作方案。学校要积极做好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增强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未参保的学生要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技校、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论户籍,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在校学生个人缴纳80元,特困学生(属于我市市区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个人不缴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集中登记、申报和缴费。学校经办人持花名册电子文档(见附表一)和汇总表(见附表二)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学校所提供的花名册和汇总表复核后,录入数据库,打印“缴费通知书”。
    学校持“缴费通知书”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四、参保的学生于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病的居民医保待遇。
社区参保少儿入学(托)后,在所在学校(托儿所)申报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如在社区和学校连续参保的,7月1日至9月1日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参保学生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的,由家长持学校开具的“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见附表三),到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办理开通医保待遇享受的相关手续。参保学生持医保证、历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在医院直接结算。如遇急诊等特殊情况,学生可先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前补办开通医保待遇享受的相关手续,确保出院时在院端结算。
    参保学生放假回家、在外实习或因病休学,需在外地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于每月1-10日持医保证、原始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和学校相关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参照长居外地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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