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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四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17   
详情请见附件: 179296120.doc

扬教办发〔2016〕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科教文卫处,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省教育厅决定于2016年评选我省第十四批特级教师。为做好推荐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第十四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6)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要求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将此作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机制,并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本学校推荐工作,准确把握条件标准,宁缺勿滥,严格遵照推荐程序,严格审核推荐材料,严肃评选工作纪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工作社会高度认同。

第十四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按《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附件1)执行。推荐人选必须师德高尚,教学能力强,育人实绩突出,在当地具有较强影响力。推荐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的,均以2015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根据教育部新要求,为体现向一线教师倾斜,省教育厅今年对部分评选办法修改如下:

1. 副校长(含副园长)现任教学科近五年平均周任课时数如超过本校同学段、同学科一线专任教师的3/4,可按普通教师推荐。

2. 兼任一定行政职务(含校聘职务)的其他教师近五年平均周任课时数不得低于本校同学段、同学科一线专任教师的4/5。

3.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有关意见,从今年起,申请人均应具有中小学系列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职务)。原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新聘任高级教师职务期限可放宽为1年,下一评审年度将恢复为3年。

4. 为发挥特级教师在本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从第十四批特级教师开始,所有申报人必须在个人申报表中填写《承诺书》,承诺继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自入选后3年内不调离现任教县(市、区)中小学教育系统,5年内不调离现任教省辖市中小学教育系统。对违背承诺者,将提请省政府撤销其江苏省特级教师资格,取消其特级教师待遇。

二、推荐程序

1.推荐提名。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条件,通过自荐、集体推荐等方式,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公示后上报县(市、区)教育局。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初审推荐并组织民意测评,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申报材料公示工作,县(市、区)教育局公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所在单位、现任职务、学历、职称及聘用时间、任教学科、任教学段、年课时数、申报人员类型等内容;申报人在所在单位的公示内容还要另增加发表的主要论文(公示到论文标题、所在期刊)、获奖、任教经历等情况。

根据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终身不得申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2. 考核初审。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召开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会议,负责本市特级教师推荐工作。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逐一全面考核,按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考核工作主要采用组织特级教师或教育教学专家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等形式进行。

拟推荐人选在扬州教育网上至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

三、名额分配

省教育厅分配我市第十四批特级教师推荐名额为26名,为进一步发挥特级教师在各学段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学段特级教师比例应与在职教师比例相当。原则上,省第十四批特级教师评委会对各学段入选数控制比例为:高中22%以内,中职8%左右,初中30%左右,小学30%左右,幼儿园10%左右。其中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推荐人选不得低于同学段推荐总数的10%;校级领导(含校长、园长、党总支书记和不能参照普通教师推荐的副校长、副园长)和教研员推荐数严格控制在推荐总名额的20%以内。根据市特级教师评选有关规定,我市省特级教师推评对象原则上在市特级教师当中产生,各地、各学校也可推荐特别优秀的学科带头人,推荐时要对照条件、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根据《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为实现到2020年县(市、区)中小学主要学科至少要有1名以上特级教师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本地区、本学科的示范引领作用,今年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坚持在达到基本评选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向一线教师、乡村教师(指现所在学校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或村庄学校的教师)倾斜,向特级教师总量不足和主要学科特级教师不足的县区倾斜。评选推荐过程中,不唯论文、不唯奖励等级,重师德、重实绩、重教学,优先推荐具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对特别优秀的乡村教师(须在乡村学校工作累计5年及以上且现仍在乡村工作),表彰层次、高级职称聘任期限、论文发表数量可适当放宽要求。请各地各学校在推荐人选时遵循此原则。

四、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一)各地、各学校需向我局提交以下几项材料:

1. 关于第十四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总结报告(一式1份)。

2. 江苏省第十四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汇总名册(附件2,一式1份,并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名册)。   

3. 每位推荐人选材料:

(1)江苏省第十三批特级教师评选申报表(附件3,一式四份A4纸正反打印,附word格式电子版)。

(2)县(市、区)教育局或市直学校全面考核材料(每人1份)。

(3)民意测评统计表及专家听课记录(附件4、5)。

(4)同学科特级教师推荐意见(可于市教育局初评入围后提供)。

(5)开设公开课、示范课证明材料。近五年教学课表(含同期同校一线教师课表)、校领导近五年听课记录、教研员任教满10年及以上证明材料。

(6)指导青年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践经历证明材料,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的证明材料。

(7)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技能等级证书等复印件。承担教改课题的立项与结题报告及反映应用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8)近五年正式出版的本人代表性论文或论著3篇(教研人员5篇),均须原件。其他发表论文不得提供,但应提供知网、万维或维普网站论文检索目录网页打印件予以证明。

(9)申报表上的照片栏应打印电子照片,每位推荐人选需交一张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照片背后标注学校、姓名。

申报材料中,凡复印件均需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每位推荐人选材料中的第⑴、⑵、⑶项材料装成一袋;第⑷、⑸、⑹、⑺项材料,需编印目录,按序装成一袋;第⑻项材料单独装袋,按序编印目录贴至材料袋封面。推荐人选⑵至⑻项材料另需提供电子扫描件(按提供的书面材料分类建立文件夹),其中论著只扫描封面、目录、1-2篇重要章节、封底。

所有申报材料请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提供的电子版(其中扫描件请保存为PDF格式,总量不大于10MB)材料按人单独建立文件夹,可刻录光盘。   

(二)各地各校于2016年4月1日前将上述各项材料报市教育局师资处。联系电话:0514-87361109。电子信箱:87361109@163.com。

 

附件:1.《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2.江苏省第十四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汇总名册(见下载附件)

3.江苏省第十四批特级教师评选申报表(见下载附件)

4.民意测评统计表(见下载附件)

5.专家听课记录表(见下载附件)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附件1: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

 

为认真做好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特级教师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批,每批评选320名左右。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占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千分之二。省教育厅参照评选前一年底省辖市中小学教师总数,结合各地师资队伍建设实际,下达推荐名额,其中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总名额的20%。

第三条 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中小学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经正式批准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教育学院正式挂牌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纳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范围,不列入特级教师评选范围。

第四条 推荐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近5年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多次开设县(市、区)及以上高水平公开课或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及以上骨干教师。

4.研究能力强。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专著(1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推广价值,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5.具有指导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且受聘满3年以上。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视同满足以上学历条件要求。

(二)其他条件:

以下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 教研员:(1)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经常组织并参加课堂教学大赛、开设公开课等教学活动。近五年每年至少三次以上。(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富有新意。(3)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基本条件中的3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3名)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

2.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1)近五年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在半年以上(累计)。具有本专业相关的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2)近五年来,承担完成本专业技术服务项目或横向课题,并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在行业企业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或担任本专业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理事以上职务3年以上,多次为行业企业举办专业讲座;或本人获得技术发明国家专利;或在省级及以上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创新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中获奖。(3)近五年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3名)参加过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已通过鉴定准予结题;或获得过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3. 校级领导:(1)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副校长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的1/2,如超过3/5,可按普通教师推荐。及时了解本校一线教学状况,坚持听课,每年听课需在40节以上。(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五条 推荐评选程序

1. 推荐提名。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条件,通过自荐、集体推荐等方式,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县(市、区)教育局通过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聘请两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对符合条件人选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辖市教育局。

2. 考核初审。省辖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各市根据评选条件,逐一全面考核,按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考核工作主要采用组织特级教师或教育教学专家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等形式进行。

拟推荐人选在其所在单位、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至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

3. 评审公布。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基础上,召开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评委会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站上至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 推荐评选要求

1. 坚持条件,择优遴选。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应向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具有1年以上乡镇以下学校支教或工作经历的优秀教师优先。注重推荐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2. 发扬民主,群众公认。认真组织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意测验。根据推荐人选具体情况,确定民意测验人员。推荐人选为专任教师的,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学生代表(任教班级随机抽20人以上)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中小学教研员需本教研室全体人员、下一级教研室教研员代表和本学科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校级领导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同类学校校级领导(5人以上)。参加民意测验人员需随机抽选,至少在30人以上。推荐人选需在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展示申报材料。民意测验同意人数须在三分之二以上。

3. 严格程序,科学公正。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和特级教师须占总人数的80%以上。省辖市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不少于17人,县(市、区)推荐小组不少于11人。

第七条 附则

1. 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评选前一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2.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评选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3.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如需取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应当重新申报,不占用各地推荐指标。如评选没有通过,则不享受我省特级教师有关待遇。

4. 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所在学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学校校级领导2年内不得申报。

5. 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终身不得申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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